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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中国选择

发布时间:2014-03-24 14: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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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就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就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权利与义务达成的年金计划合同,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基础与核心。中国企业年金方案设计需要针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人员结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福利水平、缴费能力、激励目标和投资偏好等要素,考虑方案设计基本原则和核心技术,定制适合中国企业长期发展的个性化方案。

 

一、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1.集体协商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非歧视性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应当覆盖本企业所有正式职工,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内,所有职工按照企业年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3.职工利益保护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该充分体现计划参与者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出现重大变更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参加。

 

基本保障优先原则。企业及其职工在建立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时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不得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核心技术

 

1.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了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续期缴款方式、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投资政策、权益归属、支付条件、监督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是受托人管理年金基金财产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需要企业娴熟运用相关核心技术。

 

2.“既得受益权”。“既得受益权”就是企业为企业年金计划的配套缴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时间。所谓记入比例就是企业配套缴费记入每名职工的个人账户的缴费资金相当于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理论上这个比例可以是任何百分比;所谓记入时间就是企业配套缴费记入每名职工的个人账户的时间,应该是企业缴费到账到劳动合同期满的任何时点。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该是通过灵活运用“既得受益权”以及记入比例与计入时间的配合使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3.非正常竞争规定。所谓非正常竞争规定就是为防止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在离职后或退休后为竞争对手服务,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立非正常竞争条款,一旦相关事实发生,可以启动非正常竞争规定,剥夺其年金受益权。

 

未归属权益。所谓“未归属权益”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企业特别账户,作为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职工,而属于企业年金计划,但可以作为奖励基金分配给特定职工或作为DB计划的基金积累以填补精算赤字。

 

三、可选择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类型

 

一份设计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仅有助于发挥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吸引人才的作用,而且也有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中国可选择的企业年金类型包括:

 

利润分享类计划。利润分享类计划是由企业建立,让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计划。利润分享类计划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向贡献大小不同的职工提供配套缴费,将企业经营效益与职工的年金缴费总额直接挂钩,具有非常强的激励效应。

 

1.个人账户类计划。个人账户类计划是一种普惠制计划,是典型的DC计划。计划的目标是向企业所有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待遇。计划的基本特点是:其一,由于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年金计划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和兼容性;其二,由于没有区分职工之间缴费和待遇差别,年金计划的激励性不强。

 

2.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类计划。经理人员类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是向公司经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提供比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更高的年金待遇水平。计划的基本特点是:其一,对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补偿待遇应与企业经营环境相匹配;其二,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计划应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相协调;其三,企业通过确认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否有资格参与企业的激励分配计划来决定其参与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计划的资格。

 

3.DB型计划。DB计划是由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为职工预先设立未来年金给付标准,然后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精算的缴费率向年金计划缴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承担年金基金投资风险,职工承担因企业破产导致的计划积累不足或破产的风险。由于年金待遇是预先确定的,所以DB计划的目标是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年金待遇。

 

4.集合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是由法人受托机构在零售市场上提供的标准企业年金计划合同,供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选择。计划的基本特点是:其一,只能采取DC型,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其二,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费率、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等内容就已经确定,省去了相关管理运营机构的遴选过程、年金计划合同备案等步骤;其三,计划必须具有较强的兼容性,以便于职工转换工作单位、地点;其四,计划的最大缺陷是不具有个性化,激励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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